曾几何时,被告人李强和被害人王英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婚后,由于李强性格暴躁,又缺乏家庭责任心,早在十年前,其妻王英就蒙生了与李强离婚的念头,只是顾于小孩和双方老人的情况而没有离婚。直至2009年,王英才诉至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强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判决其与李强离婚。虽然法院判决李强与王英离婚后,双方仍同居一处达两年之久。其间,王英给了李强改过的机会,可李强仍我行我素,其种种陋习仍不改,双方还是因生活各种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1年初,王英感到此次婚姻再也无法挽回,便搬出前夫的住处,独自租房居住,同时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离异单身男子朱华,双方互有好感,李强得知此事后,多次到前妻王英的住处无理纠缠,都被其父母劝走。

 

20131013晚,王英与朱华相约来到泰州市海陵区江洲路唐师傅酸菜鱼馆吃饭。无独有偶,被告人李强与一帮朋友不久也来到江洲路唐师傅酸菜鱼馆吃饭,当李强刚进入该鱼馆时,一眼就看到前妻与一男子有说有笑地在一旁吃饭,顿时,一股无名之火油然而生,李强径直走到前妻王英的饭桌前故意找茬,继而与前妻王英发生了口角,此时的李强醋性大发,完全失去了理智,遂将一盆滚热的酸菜鱼,连汤带水从王英的头部倒下,致使前妻王英全身多处烫伤,经法医鉴定,王英10%的体表面积达2度烫伤,其伤情已构成轻伤。李强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王英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强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600元,已向被害人王英履行完毕,同时被害人王英也向法院出具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李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积极赔偿的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强于案发前经常无理纠缠被害人王英并引发本案,为消除矛盾隐患,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王英。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法庭还同时向被告人李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强一年六个月内接触被害人王英。

 

庭后,被告人李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十分后悔,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对前妻造成的巨大伤害深感内疚。(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