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重男轻女老来患病 伤心女儿拒绝支付医药费
作者:许廷廷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268
乌鸦反哺,羔羊跪乳,养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日身患重病的汤某却向昆山法院提交诉状痛诉女儿的“不孝”,为什么女儿小梦眼看父亲忍受病痛折磨、无钱医治却不闻不问呢?
今年28岁的小梦曾经有一个看似美满的家庭,但在小梦眼中,父亲一直想要个儿子,对她和母亲都极度不满,甚至对她的学习、生活、恋爱漠不关心,所以小梦觉得父亲根本没有尽到家庭的责任。在小梦16岁时,因为父亲被查出患有重病父母两人遂协议离婚,小梦毅然选择与母亲一起生活。因为看病需要,家庭财产及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分给了汤某,父母离婚后小梦觉得自己与父亲再无瓜葛。然而,因为治病汤某没过多久就将离婚分得财产用尽,无奈之下未征得前妻与女儿同意就将房屋卖掉支付医药费,但仍旧是杯水车薪。在失去了劳动能力又花销巨大的情况下,汤某不得不向女儿小梦“声援”,小梦觉得自己和母亲已经将家庭财产给了父亲,对他私自卖掉房屋也没有追究,这已属仁至义尽,况且自己收入微薄,所以拒绝支付医药费。汤某不得已只好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女儿支付医疗费。法院在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告抗辩自己收入较低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均非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梦每月支付父亲生活费100元,并承担汤某今后医疗费用。
法官提醒: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汤某身患重症,生活难以自理,又无工作,除每月领取生活保障金外,别无其他收入来源,其有权就生活、医疗费用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所以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