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事故直接当事人,却因占道停车要对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事故发生后自行驾车离开了现场,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拒绝理赔。为此,车主施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如东法院。

 

占道停车遮挡视线 承担17.5%事故责任

 

2012930上午8点,如皋人施某驾车途经如东县X205线16KM+50M路段交叉路口,因为中途有事,施某占道停车后自行离开。

 

820分,刚刚大学毕业的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孙某母亲陈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孙某及其母亲从电动自行车上摔倒在地,在倒地的过程中,孙某被一辆相对行驶而来的变形拖拉机左后外轮碾过,虽被及时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当日孙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于施某、摩托车车主王某及拖拉机驾驶员陈某均驾车离开现场,如东交巡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认定此交通事故部分成因无法查清。

 

孙某母亲陈某某遂将三人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告上如东法院岔河法庭。经过三次开庭,最终法庭认定,施某占道停车影响了通行车辆和行人的视线,其在交叉路口占道停车并下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保护好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过错。最终认定施某承担17.5%的民事赔偿责任,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6530.86元。

 

因“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因为自己曾经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处于保险期内,施某先行支付了五万多元的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施某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施某驾车离开现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部分的第六条第六款,这种行为属于责任免责部分,不予理赔。

 

施某则辩称,本起事故与己无关,所有车辆人员均未与本人车辆有任何接触,自己是正常驶离现场。

 

法院判定 不属免责条款规定情形 该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第六条第六款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属于免赔。”要求法庭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施某的车辆停放在事故发生路段东侧,其客观上不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主观上,其在他人发生事故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不符合交通法规上的逃逸行为,故也不属于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款所规定的免责情形,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此外,因原告施某在投保时未投保不计免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约定,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故应当扣除5%的免赔额即2826.54元。日前,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施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53704.32元。

 

法官连线:权利义务要平衡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五条,其中有一条是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避免一方权利的滥用或另一方义务的加重。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设定的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尽快、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恶化以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或人身损害。

 

本案中,施某占道停车影响了通行车辆和行人的视线,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客观上其并非是事故的直接当事人,主观上施某也并非为了逃避法律上的追究而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故意不履行车辆驾驶人义务。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申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在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因此,法官认为施某的行为并未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的“逃逸”,施某承担的赔偿金,保险公司应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