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产品质量存差异 咨询专家意见终和解
作者:陈茜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276
张某在兴化经营一家实木地板店,是浙江某地板公司的代理商。2013年3月,顾某因新家装修,到张某店内购买某型号实木地板,并签订了地板销售合同,定金1000元,木板价款18725元,由张某负责上门为其铺板。数月后,张某按约将此实木地板交付并为顾某安装到位。一次下雨天的晚上,顾某忘记将新家窗户关上,雨水淋湿了新木板,导致木板浮起。顾某当即到张某店内询问,张某店员回复说实木地板受潮进水都会出现此情况。几日后,顾某整理新居,无意间发现安装地板的工人剩下几块木板材料在家里,但与当时在张某店内选购的商品样板在质量相差甚远。顾某再次与张某交涉,张某一再解释说是同一批货,不存在质量问题。后顾某多次要求张某更换地板,张某均拒绝。顾某至今也未给付应付货款,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顾某立即给付货款18725元。
庭审中,双方就顾某家中实际铺就的地板质量与当时选购的木板样品质量是否相同,表示了不同意见。张某认为自己是从商家直接进货,并且发给顾某的地板的确是同一货号类型,不存在质量问题。而顾某一再认定两块木板的密度、重量等明显相差很大,张某经营的木板店存在以次充好的嫌疑。因当事人各执一词,法院对此专业问题不能给出确切肯定的答案,故顾某申请对两块木板进行鉴定。
由于本案标的不大,但所需鉴定费用不菲,承办法官本着调解息事,大事化小的原则,尝试着分别做双方工作。由于涉及专业问题,法官多次向有关专家咨询,并告知顾某,木板质量差异的原因系做成实木地板的材料是树木砍下的木屑压成的,但树枝、树干、树根的密度质量都不同,因此制成的地板不可能每一块都相同。承办法官还援引了“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的例子耐心向顾某解释。对张某而言,两块木板的确存在一些差异,并且双方在此期间为此事纠结甚久,不利于生意经营。经过协调,双方赞同法官意见,不再鉴定,尽快调解此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顾某立即给付张某货款15000元。
此案涉及到消费者权益问题,顾某作为消费者为其个人生活所需购买木板,但对产品质量和样品存在差异提出质疑,表现了顾某的消费者权益维权意识较强。在法庭的劝说调解下,张某作为经营者,对顾某提出的要求也并未置之不理,而是一再耐心解释,是值得赞扬的。本案最终能够调解结案,不仅能够尽快了解此次纠纷,而且也是践行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原则,既解决了矛盾,又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