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或民事执行过程中,受到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当事人及其亲属蛊惑,采取暴力非法进行阻挠和干涉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地危害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因此,如何妥善处置暴力抗法事件关系重大。因此,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促进平安建设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政治课题。

 

一、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性质、特征

 

暴力抗法是指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被执行人、案件当事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案外人无视法律尊严,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阻止法院干警执行职务的违法活动,其严重者将触犯刑法。而所谓“群体性”,则具体体现在抗法者已不仅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更有与案件无关的不特定多数的民众。

 

群体性暴力抗法主要有以下“三性”:一是事件的突发性。事件往往会因某种事由在短时间内突然诱发,并迅速扩大升级;二是群体的扩张性。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规模会呈不断扩大趋势,主观的利益关联和不当的情绪感染促使群体不断膨胀;三是情绪的对立性。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主体人群往往会对处置事件的司法警察及法院干警表现出情绪、要求方面的极强对立性。

 

二、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表现形式

 

(一)封闭现场出入口。通常情况下,暴力抗法者往往采用紧锁大门、封闭门窗、人为设置障碍物等手段阻止法院车辆出入,妨碍法院干警进入执法现场或干脆将法院干警困在执法现场。

 

(二)暴力围攻执法干警。暴力抗法者往往自恃人多势众,凭借人数上的优势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围堵、谩骂、拉扯、推搡直至暴力袭击等,甚至有个别不法分子趁机抢夺法院干警的执法器械和卷宗材料等。

 

(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当事人、被执行人或其利害关系人通常采用有意扩大事态、引来众人旁观、激起群众误会的伎俩,然后趁机起哄、闹事,造成交通阻塞,社会秩序混乱,以此对抗法院干警执行公务。

 

(四)以挑衅性语言进行煽动。如暴力抗法者蓄意叫喊 “警察打人了”、“没有王法了”等话语,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围堵闹事。

 

除以上四种常见表现形式外,司法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可能遇到其它突如其来的暴力抗法行为,如用化学药剂突袭执法人员、以易燃易爆物品相危胁、倒地装死、蓄意纠缠等等。

 

现阶段发生的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大部分发生在法院对民事判决后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遭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邻居、朋友甚至路人的阻挠和围攻。笔者认为,此类恶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在经济和财产利益上与法院的判决相冲突,心存不满,并且在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的条件下,公然亵渎法律的威严、挑战司法权威。类似事件在近几年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时常发生,因此,当遇到此类恶性事件时,司法警察及时有效的处置便成了扭转局面的关键。

 

三、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

 

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在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次采取强制措施或执行措施时都有可能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在开始时,往往表现为小摩擦、相互对峙,继而恶性膨胀,过程短、速度快、势头猛,形成群体规模后,便成为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导致局面难以控制。暴力抗法表面上是因被执行人强行抗拒执法,从而引发或故意招集周边群众的围观,最终导致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但深层次原因在于大多数群众不能正确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从而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参与了妨碍法院干警正常执行公务的违法活动。所以,要积极稳妥地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必须坚持“说服为主,快速反应,及时处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司法警察在遇到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时,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报告相关上级领导。绝对不能轻易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司法警察必须积极主动地协助法官和其它法院执行人员开展教育、说服、调解、疏导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化解矛盾,使被执行人服从判决。

 

(二)对法院执行干警进行严密保护。由于抗法者在人数、实力上具有优势,抗法者很可能采取投掷石块、推搡拉扯,甚至棍棒相加等方式攻击法官和司法警察,这时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对个别抗法者的挑衅性行为进行最大程度容忍的前提下,竭力保护好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

 

(三)依法处置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在处置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中,要站在维护法律、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立场上,依法教育、疏导和处置,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软着陆办法,慎用强制措施,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强之以威,示之以法

 

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本身具有突然性,而又因人民群众被误导,所以也有必然性。当群体性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司法警察必须做到时刻保持冷静,快速反应,协助法官做好执法工作,树立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真正地、彻底地解决好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好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