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执行货款遇公司倒闭 股东代为履行终峰回路转
作者:保建军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317
“蒋局长,我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汇来的50万元执行款,太感谢你们了!”
公司运营生变故,法官一赴湛江为保全
数年前,中国水产某海洋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海洋渔业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广东湛江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2009年,水产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南通某冷冻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冷冻设备公司)购买了两台冷冻设备。不料,设备使用了仅一年,货款尚未付清水产公司便停产关闭。冷冻设备公司在多次索要货款无果后向港闸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2012年3月,执行法官南下湛江,在对水产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时,发现其因负债一千多万元,房产和土地早已被当地法院查封,银行账户也无任何存款。最后,法官只能就地查封了水产公司的三台冷冻设备。
判决生效不履行,法官二赴湛江为执行
该案后经港闸法院审理判决,水产公司需给付货款449350元及相应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水产公司迟迟未予履行。2013年5月28日,执行法官再次奔赴湛江,但水产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也杳无音讯。承办法官找到接管其的海洋渔业公司商谈执行事宜。为尽早实现债权,冷冻设备公司提出能否用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抵偿债务。海洋渔业公司以该执行方案必须征得上级领导同意为由而迟迟不予答复。鉴于在异地强行拆除机器难度较大,且查找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在要求海洋渔业公司限期答复后返回另寻执行时机。
限期答复无回音,法官三赴湛江终执结
几个月过去了,被执行人毫无动静。于是,承办法官向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一周内履行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其财产。
限期履行通知书发出后仍犹如石沉大海。此时港闸法院执行局了解到水产公司已决定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考虑到如按部就班的话要等到水产公司清算完毕后申请人才能拿到钱,2014年3月10日,该院决定第三次赴湛江执行。抵达次日,执行法官即赶到海洋渔业公司,找到具体负责该事务的公司总会计师关某,向其迅速表明态度:双方可以协商,一是给付货款,二是用三台机器设备抵偿欠款,并确保在一个月内拆走,三是若等到清算时再受偿则要加算罚息和各项执行费用。否则,将强制执行。经过多轮商讨,关某表态要向领导汇报后才能定夺。为防止其再拖延时间,法官只给了她一天请示汇报的时间。
当天下午,海洋渔业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权衡利弊后决定代替被执行人给付所欠的货款。至此,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多年的货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