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洪泽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海某,92年生,仍是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想要打工赚钱,经表哥袁某(已判刑)雇佣加入由袁某等人成立的“诈骗工作室”,由袁某等人提供食宿和3000元每月的固定工资,负责接听被害人电话,并按照袁某的要求用事先编写的内容与被害人通话,将被害人传真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号码和联系方式提供给袁某,由袁某等人冒充兑奖中心主任、银行经理与被害人联系并以手续费、公证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诈骗3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90500元。

 

海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己只是给袁某打工,也没有拿到工资,希望法官能够宽大处理。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觉得对不起自己的父母,父母辛苦供自己上学,本来只是想实习帮助他们减轻负担,最终得到这样的结果心里也十分难受。

 

该院认为被告人海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海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毕业季即将到来,在校学生在奋斗学业的同时,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完善法律常识,不能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触犯刑法,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