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4,常熟法院妥善解决一起历时四年的执行难案,被执行人朱某、陈某当场给付申请人8万元执行款,并承担执行费。

 

埋患:草率出借未经登记和投保车辆

 

20095月某天傍晚,朱某的朋友刘某向他借用摩托车,说要去一趟附近的乡镇,并承诺晚上十点之前回来还车。朱某见是平时一起打桌球的朋友开口,二话没说就将自己未经登记和投保的两轮摩托车借给了刘某,根本没有考虑到刘某究竟有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无证驾驶者刘某,在借得了这辆无号牌摩托车之后,竟还乘载着自己的朋友杨某,急驶而去。

 

酿祸: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夺人性命

 

当晚7时许,刘某驾驶着这辆借来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路边的行人王某、戈某相撞,致王某、戈某和乘载的杨某倒地,不同程度受伤,两轮摩托车亦遭损坏。交警大队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和处理情况的能力,行至事故地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直接撞击路边行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

 

担责: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20091028,常熟法院受理王某家属诉被告刘某、朱某和陈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属于朱某、陈某夫妻所有,事发时该车辆未经公安机关登记,也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将该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质的刘某驾驶,所以朱某、陈某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陈某对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因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由朱某、陈某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执行: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20106月,死者王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陈某依照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尚需赔偿11万余元。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朱某、陈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朱某、陈某的银行无存款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朱某、陈某寻找无着。死者家属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考虑到死者家属家庭经济困难,法院依申请拨付了死者家属执行救济款,以解决死者家属的燃眉之急。

 

事了:执着寻找线索,努力终化纠纷

 

虽然该案已经在20109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始终没有放弃对该案的关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继续开展调查,经三年多持续不断的努力,终于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及被执行人的下落。在获知这些情况后,法院随即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划拨。同时通知被执行人到法庭谈话,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当场支付执行款项。

 

连线法官: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是我们执行法官的责任

 

本案申请执行人为死者家属,其中包括了他的老伴,年逾七旬,家中生活情况困难。因此在没有找寻到被执行人下落的情况下,常熟法院依申请给予了死者家属一些救济款,以帮助申请人度过难关。后来在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项以后,该笔救济款也被如数退回法院,留给那些同样急需帮助的人。法院执行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我们执行法官要做的,就是全力破解执行难题,全方位地构建胜诉权益兑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