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盗墓贼获刑十四年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432
2007年泗阳县三庄乡汉墓被盗墓者破坏,虽然在现场发现了一些疑似盗墓者留下的物品,但案件一直没有较大突破。直到2011年,一伙在扬州盗窃汉代古墓的盗墓贼落网入狱,之后两名犯人主动交代:“泗阳那个墓,也是我们挖的。”
狱中坦白 曾偷盗泗阳三庄汉墓
在两千多年前,宿迁泗阳地区是汉武帝时期泗水国的都邑所在,泗阳县三庄乡境内的汉墓群是古泗水国的重要遗址。从2002年被江苏省政府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后,三庄汉墓群就成为许多盗墓贼眼中的“金山”。
2007年12月,一村民发现三庄汉墓群内一名为“徐墩”的墓葬上出现一个盗洞。在盗洞的周围,堆积着挖出来的泥土,旁边还有几袋装满泥土的口袋。村民们说,在几
看盗墓剧 木匠“转行”做了盗墓贼
这两名主动交代的犯人分别为任孝忠和王德发,均为淮安人,2012年他们因在扬州四处盗掘古墓被扬州警方抓获。也许是觉得要在狱中待上12年太过漫长想要立功赎罪,2012年任孝忠、王德发主动交代,称泗阳的三庄古墓是他们在2007年盗掘的。
据任孝忠回忆,2007年12月份,他接到朋友王德发的电话,知道泗阳县有一片汉代古墓,想到能通过盗墓发财,便应允了下来。随后他们各自找了几个帮手到泗阳县郊区一个宾馆内集合。在策划盗墓的过程中,包括任孝忠在内的六人一共四次到泗阳县“踩点”,最后在当地一个生产队长“老韩”的带领下找到了古墓的位置。
当日晚上8点,他们带着塑料布、蛇皮口袋、铁锹等工具轮流挖墓,“刘稀毛”和王六两人挖土、其在旁边用蛇皮袋子、塑料桶负责收土。大约忙活了三个多小时后,挖了大概
任孝忠等人在扬州被捕后,任孝忠曾向警方交代称,自己原来是一个木匠,因为在电视上看到有关盗墓的电视节目后十分感兴趣,才“转行”做了盗墓贼。
疯狂作案 专门盗挖省文保单位
在泗阳三庄乡盗掘空手而回后,任孝忠等人为了提高技术,还经常到博物馆去“取经”。没过多久,他们又跑到扬州市邗江区去盗墓。
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刘稀毛”伙同任孝忠、王德发等“老班底”先后8次到扬州市邗江区扬寿镇宝女墩汉墓盗掘。与两年前相比,这次他们的“手艺”纯熟了许多:采用洛阳铲探墓、炸药炸土、铁锹挖盗洞的手段,共盗掘古墓葬5座,窃得玉器、铜镜、铁质刀剑等文物,其中,部分被任孝忠等人以60余万元的价格销赃,部分被侦查机关扣押。
经扬州市文物局鉴定,被该团伙盗掘的宝女墩汉墓、甘泉老山汉墓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甘泉山汉墓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拒不认罪 矿泉水瓶让他露馅了
庭审中,“刘稀毛”称自己是冤枉的,任孝忠、王德发等人他从来都不认识,就连扬州的古墓他也没有参与过。认定被告人“刘稀毛”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不仅有同案犯任孝忠、陈伟伟、王德发的多次稳定的供述笔录,且有上述人员对被告人“刘稀毛”的辨认笔录。鉴定文书亦证实被盗掘古墓葬现场的矿泉水瓶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刘稀毛”左手食指手印系同一人所留。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稀毛”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挖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侵害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稀毛”犯盗掘古墓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稀毛”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稀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稀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稀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