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信用帮他人贷款 “替罪羊”被告上法庭
作者:罗扬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393
面对好友的请求,一
不好意思拒绝
2012年2月,个体工商户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因资信问题屡次申请均未果。当其得知某银行针对公务员、公司白领、事业单位推出了一项“白领通”贷款业务后,立即想到了在某高中做老师的好友张某,希望其通过他的职业身份申请该笔贷款。王某承诺,只要能放出贷款,事后会给予张某一定的好处。
张某碍于情面,又心想自己只是名义借款,实际的本息皆由王某偿还,且能从中获得好处,便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获得了30万元的贷款,并把所有款项如数交给了王某。王某将张某贷来的钱款,全部投在了生意的经营上,不料却因经营管理不善,非但没有获益,反而欠下50多万的债务,血本无归。
想到即将面临的巨额债款,王某只得支身逃亡外地,至此便杳无音信。今年2月左右,银行贷款到期,因无法按期还款付息,银行将张某告上了北塘法院。
法官释法
“名义”贷款并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
坐在被告席上的张某,无论如何都想不明白,在自己看来朋友之间互帮互助的“义举”竟然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大的麻烦。“我只是出于情谊帮朋友贷款,贷来的钱又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要我偿还?”面对银行的诉请,张某显得非常不服。
法官告知张某,虽然张某没有实际使用贷款,但是基于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贷款是否由其实际使用并不影响他与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以此为理由拒不还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需要全数归还30万贷款及利息。
张某纳闷了,难道自己帮了别人,还要倒打一耙,成为他人的“替罪羊”?法官解释道,如果张某陈述属实,在其向银行偿还相关款项后,可以向王某追偿。然而,对于无凭无据的口头约定,该如何举证?对于人间蒸发的王某,又该如何追偿?张某陷入了深深的忧思中,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
切莫轻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贷“搭桥”
记者获悉,生活中,由于银行放贷政策、条件的限制,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且多产生于亲属、朋友等关系比较密切的人之间。
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有银行审查力度的因素,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名义借款人对借贷法律关系的认知有偏差,认为法律关系只指放贷者与用贷者,其只是在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搭了一座桥梁,即便日后贷款无法偿还,也与自己无关。
事实上,这其中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其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一是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无论哪种法律关系,银行与实际借款人之间都不是直接的相对人,故在纠纷发生时,银行都不能直接起诉实际借款人。
法官提醒,生活中如若此类情况,我们应提高警惕,不轻易帮他人贷款,或者通过书面方式对双方贷款关系进行详细约定,并尽量避免以自己的财产做担保,以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