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骑车穿过马路时,受到经过其身边的车辆惊吓不慎摔倒,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最终身亡。车辆的驾车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驾车人赔偿三成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去年611日下午五点多,冯宝根老人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进在回家的路上,当其到达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湖线与光明路路口,正欲左转弯穿过机动车道。此时,张超驾驶一辆轿车从相同方向经过,准备在电动三轮车的左侧绕过。但当张超的车辆经过后,他从后视镜看到有人摔倒在地,于是立即停车并拨打110报警。而摔倒在地的冯宝根不久便自行从地上爬了起来,自称身体无明显不适,张超在询问冯宝根并征求其意见后撤销了报警,两人同时离开了现场。

 

但事情在此后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冯宝根一路推着电瓶三轮车回到家中,当晚七点感觉到脑部有异常的晕胀感,并不停地恶心呕吐,家人随即将其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为脑出血,医院为其实施了开颅血肿清除手术。次日凌晨,冯宝根的儿子向110报警,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当时的110电话录音找到了驾车人张超。但因为事故双方当事人都自行离开了现场,致使事故车辆位置、痕迹等证据灭失,无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冯宝根的病情并没有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了再次的脑出血,并在8月初病亡。

 

冯宝根家人认为,冯宝根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将车主张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各种损失70多万元。而张超则认为事故中双方并未发生直接碰撞,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拒绝予以赔偿。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对冯宝根的脑出血及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冯宝根脑出血的发生与本案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冯宝根本身因素在其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本起交通事故在其中发挥了次要作用;依据目前的资料,冯宝根的死亡结果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切认定。法院结合事故发生时间、冯宝根就诊记载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确认交通事故与冯宝根的死亡结果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

 

此外,冯宝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口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张超在发现冯宝根左转弯时,采取的绕行措施不当,其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冯宝根与张超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结合交通事故的参与度30%,判决张超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冯宝根家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