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对车辆损坏车主维修存在异议,争得不可开交,泗阳法院法官经过充分调查,终于厘清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去年8月的一天,金某驾驶大型普客与孙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系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金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孙某驾驶的轿车损坏后,在泗阳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孙某支付了维修费用共计6123元后,将金某、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均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其车辆维修费6123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孙某驾驶的轿车在事故中造成的实际损失展开激烈争论,孙某认为所花费的维修费6123元均系轿车在事故中受损后需要进行的必要修理所支出的费用,其未增加或者扩大车辆的损失,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被告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应全部予以赔偿。被告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在看过孙某对车辆的维修清单后,再结合事故发生时两车的撞击部分认为孙某修理该车时有些部件不应该更换而进行了更换,增加了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实际损失。

 

到底是否如被告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所称费用不合理?孙某是否将部分项目由修理转换为更换增加了修理费用?为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主审法官徐学松亲自来到孙某进行轿车维修的修理厂进行调查核实。经徐学松法官调查了解及修理厂反映:在修理中孙其浩将可通过维修恢复正常适用的的机盖要求修理厂进行了更换,而如果技改进行维修,其维修费用仅在900元左右,对于拆解单中其他零件均应予以更换。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金某对原告孙其浩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负100%的赔偿责任。因孙某确实存在变修理为更换从而增加了修理费用的行为,综合原、被告的意见、本院调查的情况及参考行业意见,酌定李某的轿车损失为5620元,增加的不合理部分费用由孙某自行负担。一经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皆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涉及人身损害产生的过度医疗行为,还是涉及财产损害的扩大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皆应由不诚信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致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均应理性诉讼,不逃避责任,亦不利用事故获得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