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多措并举严防恶意公示催告申请
作者:丹阳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990
近几年来,丹阳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由于审查机制的不健、不完善,其中不乏有恶意进行公示催告申请的,这不仅浪费损害了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也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增加了工作负担。
去年八月份以来,丹阳法院严格和提高了申请公示催告的审查标准,到目前为止,公示催告案件的数量有了明显的下降。具体来说,严格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加大立案审查力度,申请人来院申请票据挂失,不仅要求申请人提供票据原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由于在票据转让实践中,涉案票据往往很少背书或背书不具有连续性等原因,还要求申请人出具前手开具的票据转让证明,证明一直开到收款人以证明申请人取得票据的合法性及转让的连续性,同时还要求申请人提供每一家前手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从而保证开具的证明具有真实性。
实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申请公示催告案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票面金额的担保,这样就对恶意申请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保证金制度也不乏人文关怀,对于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经申请人申请、领导审批,也可以适当减少保证金的数额。
延长公告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示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低于60日,我院严格按照省院的相关文件精神,将公告期在不低于60日的基础上限延长到票据到期后一个月,以保证票据真正权利人充分的机会申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