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月份,家住安徽省濉溪县的王某到宿州市玩耍时巧遇了老乡王学某。王学某遂邀请王某、董某一起吃饭,之后又来了三、四个人,都是王学某的朋友,而王某并不认识。吃完饭董某叫来了两辆出租车,王某上车后发现车上放着杀羊刀、断线钳、鱼皮口袋等工具,很显然大家这是要去偷羊。

 

车子行驶了两个小时左右到了一个村庄,司机将王某等人放下后便离开。王某在路边等候,董某等人进入村庄偷羊,大约十分钟后,一辆出租车前来接应,王某和另一个同伙将杀死的山羊放在后备箱里。之后三人坐车继续往前行驶。没走多远,司机接到电话,让王某等人下车,他自己驾车带羊先离开。过了五分钟,王学某、董某等人过来和王某聚头,几人又一起到了另一个村庄,王学某翻墙进入一户人家,动作熟练地将羊圈里的羊杀死,然后从墙头把山羊递出来,王某则把山羊装进鱼皮口袋里并拖到隐蔽。

 

当夜,王某等人采取将山羊在圈中杀死再盗走或者将羊赶出后在路边偏僻处杀死的方法,共盗走山羊24只(计价值人民币8700余元)。

   

王某于2011930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铜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