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酿灾祸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246
58万元的巨额赔偿并不能替代车某某因犯罪造成的法律后果。这是怎么回事呢?日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车某某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车某某在未取得汽车起重机特种行业操作证,且操作前未按照规定对汽车起重机周围进行观察的情况下,在盐城经济开发区中舍花园幼儿园工地操作苏JB6509汽车起重机过程中,致使身处起重机底座位置协作的被害人商某某头颅被搅进起重机底座内当场被机械装置轧死。期间,被告人车某某雇主宋某某与被害人商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宋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80000元(已支付42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车某某表示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