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作业时被炉口火焰烧伤,经多方协调,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人合计22.5万元,但公司此后经营状况不佳,工人只获得了12万元,剩余的10.5万元未获赔偿。受伤工人将公司和为10.5万元赔偿款担保的村委会干部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13万元,村委会两干部对其中的10.5万承担连带责任。近日,东台法院受理了这起一般人格权纠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军是东台市某机械配件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0时至次日早上8时,负责冶炼钢制品。2011928,对于40岁的张军来说是个十分不幸的日子。这天凌晨2时许,张军和搭档姜福官正在作业时,炉口突然发生喷火,由于姜福官当时只戴了三层口罩,从炉口喷出的滚热火焰当场将姜福官烧死,而戴了六层口罩的张军则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经诊断,张军全身多处大面积烧伤,深度为二度,经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

 

事发后,公司给付张军1万元。2013315,张军与公司在东台市时堰镇某村委会的组织协调下,达成如下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军22.5万元,除了先前给付的1万元,其余三次分别在2013318日前给付6万元,2013510日前给付5万元,20131231日前给付10.5万元;如公司有一期不按期给付,公司须赔偿张军25万元;村委会书记李元、主任杨云对10.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因原告只获赔12万元,最后一期10.5万元未能履行。原告张军遂来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东台某械配件公司辩称,最后一笔赔偿款未曾给付是因为公司经营问题,待经营正常后会按约赔偿。

 

被告李元、杨云辩称,签字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作为担保人应当是在被告东台某机械配件公司的资产不够赔偿的前提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东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就工伤赔偿的数额、履行方式等达成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赔偿义务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元、杨云认为其应在被告东台某机械配件公司的资产不够赔偿时,才承担相关责任的辩称,与其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作连带保证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元、杨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东台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被告东台某机械配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军13万元;被告李元、杨云对被告东台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中的10.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元、杨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台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