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相互推诿员工工伤维权难
作者:胡蔷薇 发布时间:2014-04-09 浏览次数:297
2011年9月,孙某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电子科技公司担任作业员。
2013年12月,孙某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将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电子科技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仲裁时发现,两个公司均没有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裁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共计186283元,某电子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后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将孙某列为被告,某电子科技公司列为第三人。昆山法院在审理时,根据案件性质,依职权将某电子科技公司变更为共同被告,并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电子科技公司对孙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该案法官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当企业采取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时,作为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受到完全保护,例如在缴纳社会保险这个事项上,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很容易形成相互推诿的情况,若发生类似工伤事故,便大大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建议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如果计划在一个公司长期工作时,应该主动找到本企业,尽可能地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