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某在某大型商场经营品牌服饰,店内物品却被商场擅自转移至地下仓库,货物出现毁损。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商场赔偿80000元。

 

201271,征某租赁了某大型购物商场的一间商铺,用于经营品牌服饰,租赁期限为三年,但是经营不到一年的时间,商场就提出了终止协议的要求。双方于2013228达成了解除租赁合同的意向,但商场却于2013313晚上,商场营业结束后,将征某店里物品搬至地下仓库,物品被堆放在地面上,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货物霉变严重。庭审中,商场自认在转移物品时未对物品进行清点,未邀请第三方到场见证。商场亦不能提供相关录像资料或已经就此事通知征某的证据。

 

事后,经过长时间的协商未果,征某将商场告至法院,要求商场返还部分物品并赔偿损失十余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征某与商场原系租赁合同关系,后双方因租赁事宜发生矛盾,商场在未邀请第三方到场见证,未进行相关录像,未对物品进行清点,亦无证据证明其已经通知征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征某商铺内的物品搬至自己的仓库内,物品搬至仓库后,又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得物品出现损毁、灭失,对此,该商场存在重大过错,对征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就租赁关系的解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征某未能及时将货物清理并搬走,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货物已经出现了霉变,除一台组装电脑外,其他营业用品也未找到,客观上不适宜或不能返还。因为商场在转移货物时未进行清点,征某当天营业结束后也未盘点,客观上无法准确核实货物的具体数量和型号,结合征某提供的证据以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商场返还征某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并赔偿损失8万元。

 

宣判后,商场已于近日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