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印在上班期间骂了同事郝某,继而下班后在公司门口殴打郝某,被公司开除,李某遂诉至泗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14000余元。

 

郝某与李某都是某超市的员工,因为郝某性格温和,与同事相处也融洽,从不与人发生矛盾。又因为郝某工作细致认真,能够吃苦耐劳,常常受到领导夸奖,李某因此极为嫉妒郝某,常常明里暗里出言讽刺郝某。

 

去年冬天的一天,李某被安排上早班,却因为起床晚了迟到遭到领导训斥,从领导办公室出来却撞到了经过领导办公室门口的郝某,回到工作岗位的李某,看见郝某在笑,总觉得郝某是在嘲笑自己,郝某经过领导门口也是在故意偷听给自己难堪。

 

气愤的李某就去扯着郝某推搡,并开始骂郝某,经同事劝阻和领导的警告,李某放开了郝某。下班后,未解气的李某堵在公司大门口,准备等着郝某下班再给郝某些教训。毫不知情的郝某,一下班便被李某拽到一边打,发现情况的公司保安制止了李某,并将两人带到值班室,李某仍在吵闹。

 

因李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最终公司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将该公司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4000余元。

 

泗阳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论是否劳动者过错引发的争议,均应依据法定程序处理。李某诉该公司经济补偿金实际为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劳动争议案件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处理,法院理应不予受理,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