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山法院花桥法庭受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老陈很是气愤,不断诉说自己被公司骗了。那么,老陈到底有没有被骗呢?

 

原来,老陈是20071月进入昆山某家庭制品公司从事研磨工作的,201012月,老陈转岗从事废料及垃圾管理工作,2013126,该公司以老陈擅离工作岗位且伪造出勤记录为由,将老陈解雇。老陈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时,老陈才发现自己2007年到2010年并不是该公司的员工,而是由某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该公司工作的,仲裁裁决支持老陈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但是老陈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只从2011年老陈与该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算起。老陈气不打一处来,自己一直是在公司工作,前三年居然还不是该公司的员工,认为该公司欺骗了他,便诉至法院。

 

 开庭前,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向老陈作了说明,告诉老陈20071月到201012月,老陈的用人单位是某劳务公司,用工单位是该家庭制品公司,2011年老陈与该家庭制品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老陈的用人单位才是该家庭制品公司。老陈只能向该家庭制品公司主张自2011年至2013年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明白道理后的老陈,心情也逐渐缓和。在法官协调下,双方握手言和,该家庭制品公司对老陈2007年至2010年的工作,也愿意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支付老陈3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企业在用工时,会采取不同的用工方式,一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种是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还有一种是非全日制用工。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各种用工风险,会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员工。而作为员工,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用工形式不清楚,以为在一个公司工作就是一个公司的员工,实际上,对自身与企业的关系并不十分清楚,这种情况对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就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风险。建议劳动者在初入企业时,便要弄清自身的用工形式,如果是与当前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那么当前企业就是用人单位,如果是其他企业劳务派遣至当前企业的,那么与自身签订劳务派遣的公司则为用人单位;不管是何种用工形式,均需敦促用人单位为自身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