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不单行  小洋洋车祸又遇漏诊

 

20081122日对五岁的小洋洋来说注定是生命中最暗无天日的一天。那天他坐着爸爸的车一起出门,谁知却飞来横祸,爸爸的车与一辆小车发生猛烈碰撞,小洋洋腿部遭受剧烈撞击,当场晕厥过去。爸爸和路人赶紧将小洋洋送至医院,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并用石膏进行了固定治疗,一个多月后拆除了石膏。术后小洋洋恢复情况较好,家人就带着洋洋回家了。但是半个月过后,细心的家人发现小洋洋走路一瘸一拐,居然成了长短脚。心急火燎的家人又将洋洋带到医院检查,这才发现先前医院漏诊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但是此时已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右股骨粗隆间断端已愈合,右侧大转子形态欠规则。

 

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事故?

 

20101227日,苏州市卫生局委托苏州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苏州市医学会于2011121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患儿外伤后首次住医方,医方诊断右股骨远端骨折,并给予相应治疗,诊疗符合常规、规范。拆除石膏后,发现患儿有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医方存在漏诊,但石膏外固定对股骨粗隆间骨折亦有治疗作用。目前患儿骨折愈合良好,体检有右侧轻度髋内翻及膝关节屈曲受限,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此漏诊未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因此认定这一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非医疗事故  医院是否担责?

 

小洋洋及其家人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义务,遗漏对原告右股骨的治疗,造成原告左右脚长短,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看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5456元。

 

医院方认为,小洋洋的伤害是由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与医院的诊疗救治行为没有关系;尽管医院漏诊了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但漏诊并没有对原告伤情的治疗和愈合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这一案例也不属于医疗事故,故医院不应该对小洋洋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洋洋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小洋洋右下肢骨折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右股骨干下段骨折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小洋洋因右股骨下段骨折累及骺板构成的十级伤残与漏诊无因果关系。而漏诊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是导致小洋洋因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的参与因素,参与度为50%

 

据此,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以其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判断的标准。本案中小洋洋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远端骨折、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该病例不属医方专业领域外或病情发展超出医方治疗能力的疾病,而医院对原告进行的医疗活动未达到与其资质相应的医疗水准,未尽到其应尽的专家注意义务,漏诊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故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对小洋洋因漏诊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小洋洋右下肢骨折遗留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构成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参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漏诊参与度考虑为50%”的意见,应由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小洋洋的其他物质损失,因小洋洋的伤情构成两处伤残,另一处十级伤残与漏诊无因果关系,故可酌情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小洋洋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中共计257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