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集中宣判生态保护案件
作者:柴新月 发布时间:2014-04-08 浏览次数:910
在生态保护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宿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施华向媒体介绍了宿城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生态环境工作开展概况,并对集中宣判的四件案件基本案情、法律适用以及生态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的重要意义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施华专委介绍,2013年10月,宿城区委批复同意宿城区法院设立生态保护审判庭,12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确定该院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应由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生态保护类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以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该院成立生态保护类案件专业化审理领导小组。建立生态保护类案件“绿色通道”制度,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并移送生态保护庭;对非诉审查案件在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施华专委还介绍,自
4起案件中,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被告人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经查,谷某在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沭阳沭城镇一个小区内非法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业务,并将大量瓶装燃气存储在中巴车内。去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谷某存储在中巴车内的瓶装燃气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多家住户的财产以及停放于楼下的车辆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4万余元。案发当日下午,被告人谷某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盗掘古墓葬罪的被告人刘某,被判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2007年12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刘某等人携带铁锹、绳子、探针等作案工具,到泗阳县三庄乡黄徐村,对位于该村的徐墩汉墓进行挖掘,后因未挖到财物而离开现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为目的,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私自挖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非法狩猎罪的被告人刘某,被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74年出生的刘某是沭阳县人,去年9月11日夜至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高墟镇马沟村田地内及沟渠边,使用照明灯、网兜等工具非法捕获野生青蛙230只,其中,25只为黑斑蛙、92只为金线蛙,这两类均属“三有”动物,即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50年出生的泗阳人王某,同样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管制1年。2012年10月份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