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世成因无力偿还信用社两万元到期贷款,遂产生敲诈许某钱财的歹念。2012年2月14日11时许,戴世成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5252386xxx的手机卡准备敲诈时使用。当日19时许,戴世成骑摩托车到许某在某市H乡周陈村5组蔬菜大棚的临时住所,将自己写好的一封署名“恶老大”的敲诈信从门缝塞到许某住处,信中要求许某在16日上午7时之前准备三万元钱,并扬言如果不拿钱,将用汽油烧掉许家所有大棚和小棚,如果报警就等死。回家后,戴世成等到23时许,见许某仍未和其联系,于是当夜又写了第二封敲诈信,并从家中带了一把刨刀,再次到许某大棚处,用刨刀划破许某家一个塑料大棚,并将第二封敲诈信从门缝塞到许某住处,信中要求许某最低准备三万元钱,15日必须和他电话联系。当夜许某看到第二封信后,即与信中所提供的手机号联系,戴世成在电话里要求许某第二天上午准备三万元钱,到时再电话联系。2012年2月15日上午11时许,戴世成和许某电话联系,问三万元钱准备好没有,许某称正在筹钱。当日下午15时许,戴世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戴世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世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戴世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