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兵连续8次到邻居修理摩托车门市盗窃配件,价值1700余元,日前,盱眙县法院以被告人姜兵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姜兵与赵军都在盱眙县盱城镇东方大道经营摩托车、电动车维修,两家店铺相邻,平日里相处还好,有时也因争生意内心不愉快。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姜兵一客户停放在门前待修的摩托车被人砸坏,被告人姜兵怀疑是赵军所为,心存不满。2013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姜兵给人修车需要到赵军门市调剂一配件,发现赵军修理铺前门锁上没人,其突然想到一次在赵军门市玩时,听赵军说后门锁坏了随便什么钥匙都能打开,其便到后门把锁投开进入室内寻找配件,在这过程中想到自己为客户待修的摩托车被人砸坏,产生了偷赵军配件以报复的念头,盗窃了电动车旧电瓶4只、电动车充电器3只、摩托车点火器3只、摩托车火花塞10只以及电动车内胎等物,价值200余元。
作案后,被告人姜兵没发现赵军有异常表现,赵军对少些配件也没发觉。被告人姜兵自认为事情做的巧妙,又隔三差五趁赵军门市无人之机,从赵军门市后门进入室内,盗窃配件7次。2014年1月3日下午2点多钟,赵军到门市发现刚进的摩托车内外胎明显少了,经清点少了外胎4只、内胎6只以及其他配件便报警。警方分析,盗窃少量的摩托车、电动车配件以防被失主发觉,业内人员所为可能性较大,如果是专业盗窃销赃不会选择白天,且盗窃的量会很大。经排查询问了被告人姜兵,姜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配件的事实。警方为了核准盗窃财物数量,调取了赵军安装在门市的监控,监控反映了自2013年12月12日中午到2014年1月3日上午8次盗窃的过程,并对每次盗窃的物品进行了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姜兵赔偿了赵军所有被盗财物的损失,得到了赵军的谅解。(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