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县双店镇农民王某在高压线下建房,致使建房的工匠孔某在施工中不慎触电身亡。事后,孔某的亲属因赔偿事宜与供电公司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期,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三成即130560.4元。

 

20133月开始,原告的亲属孔某受雇于他人为东海县双店镇村民王某家建房。724,孔某在二楼顶因手持钢筋碰到东屋山旁的10KV高压输电线路的非绝缘导线,不幸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房主王某及雇主对原告分别赔偿了1万元及2万元。经查,该高压输电线的产权人为被告供电公司,房主王某家建房时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380V的动力临时用电并获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供电部门作为事发线路的经营者,其所从事的高压输电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依照侵权法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人孔某故意造成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况且被告作为电力部门负有保障电力安全运营、安全巡查设施并维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但本案中,被告应建房业主的申请为建房需要接通了动力用电,可以认定被告明知建房业主及受害人等施工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施工,但在长达几个月的施工期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尽到了上述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以受害人孔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进行抗辩,其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被告供电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施工存在危险,负有安全施工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却疏忽大意而致事故的发生,其本身具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