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丹徒区宝堰镇的女士没有想到,因为自己平时书写姓名的不规范,竟然成为向自己借款之人不还款的借口。

 

女士的家境殷实,平时为人也很大方。20096月中旬,女士的侄子小金找到女士,表示自己的朋友简某需要借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出于对自己侄子的信任,女士在和简某见面后,同意借款给简某,双方约定月息10%,但未约定还款期限。

 

借款时口头说好,简某短时间内就能还款,但眼看简某长时间没有还款的意思,女士多次上门要求简某还款,也通过自己的侄子小金向简某催要,但简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晃借款已经拖欠了四年,坐不住的女士只得于2013年底起诉到丹徒法院,要求简某连本带利归还29600元。

 

庭审期间被告本人均未到庭,但其代理人表示,借条上写着债权人的名字是邓梅花,而原告的名字叫邓美华,对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有异议。且被告本人认为借条不是他出具的,是别人临摹了被告的字迹伪造的。女士表示,自己的大名叫邓美华,但村里人都喊自己邓梅花,有时候邓女士自己签名写的不规范也写成邓梅花、邓梅华、邓美花,在简某向自己出具借条时,自己也没有看被告书写的自己的名字是否和身份证上的一致,并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申请书、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自己和借条上写的邓梅花就是同一人。而针对被告辩称的借条系伪造的,法官询问被告方是否申请笔记鉴定,简某在规定的时限内也未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法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的证据,最终法官认定,虽然借条上写的女士的名字是邓梅花,但是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其和邓梅花系同一人,因此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