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不合规却拒整改 工人不幸坠亡负责人被追刑责
作者:金琦、王小燕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288
建筑施工特别是高空作业具有一定风险,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予以防范,而南通港闸区某施工场地在被查出存在安全隐患后却拒不整改,致使一名工人不幸坠楼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和李某分别作为工程施工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对工程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但郭、李二人在明知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及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开展作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两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生产是人民幸福和谐的保障,责任重于泰山!”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诸多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35条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工程、监理负责人为贪图一己之利,在接到工地安全整改通知书后,不按规定改进、增强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一名工人坠楼身亡的重大事故,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