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用酒瓶砸人致死 酒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356
近年来,娱乐场所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带。经营者为获取利润,不仅允许未成年人随意出入,还向其出售酒精类饮料,而缺乏自控的未成年人在酒精的作用下极易引发犯罪。
日前,崇安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中,少年徐某不满自己跳舞被人盯着看,用酒瓶砸向对方头部,导致未满18周岁的方某死亡。因酒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方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酒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余万。
2012年10月,徐某酒后在舞台上跳舞。期间,徐某一直感觉有双眼睛在盯着自己看,而此人正是刚和其产生摩擦的方某。徐某一怒之下抡起桌上的酒瓶砸向了方某的头部。酒吧保安立即对双方进行劝阻,两人没再动手,方某被搀扶出酒吧。当日凌晨,方某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方某的父母认为徐某身高只有
庭审中,酒吧方辨称,其在酒吧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警示标志牌,并配备保安人员制止了后续侵权行为,已积极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徐某用酒瓶砸向方某是毫无预警的,而当时方某的状态是自己能从地上爬起来,保安向其询问是否有事,其也说没事。”酒吧表示,保安在事发后及时将双方拉开,有效制止了第二次侵权行为,不应该再对此事负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且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该案中,酒吧提供了照片,但无法证明在事发时设置了警示标志牌,且酒吧并未履行要求徐某和方某出示身份证件的义务,为徐某实施侵权提供了条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徐某系未成年人,且无法查明其监护人。事故发生后,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没有赔偿能力,故方某的父母依法有权要求酒吧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酒吧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后酒吧不服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