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许小事寻人报复,一时冲动砸车泄愤
作者:丁啸谷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275
都说冲动是魔鬼,如不考虑后果,那么一时冲动付出的代价将是巨大的。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王某等五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用亲身体验了一把冲动带来的严重后果。
家住市区的王某不学无术,好逸恶劳,平日混迹社会,结交了很多社会青年。某日王某与朋友张某、刘某、赵某(同案犯)在市区某娱乐场所与陈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该场所工作人员劝开。王某在离开后越想越气,于是和张某刘某商议欲寻陈某要个说法。三人随后打听陈某的工作地点和出入场所,并准备棍棒蓄谋报复陈某,在找了一段时间后王某朋友朱某(同案犯)电话告知王某:发现陈某驾驶一辆日产天籁汽车停在某小区门口,于是王某三人立即赶至朱某所说地点,到后三人没有发现陈某,在等待半天后仍未发现陈某前来,王某又气又燥,拿起准备好的棍棒对着车辆便是一阵猛砸,随后三人便离开现场。事后,真正的车主花某发现车辆被砸后立即报警,王某迫于压力向警方自首。经鉴定,花某的天籁车损失价值达损失价值人民币210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赵某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