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私了”,诈骗钱财。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犯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9月份,王明及张强、陈龙(均已判刑)等人在阜宁县阜城镇、新沟镇境内,采用骑自行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的手段诈骗作案2起,骗取人民币7976元。当月12日,王明及张强、陈龙及刘明(另案处理)等人驾乘轿车到建湖县城,以装货为名,将赵波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骗至阜宁县新沟镇羽绒厂门前附近,王明骑自行车假装被赵波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伤,骗取赵波赔偿款人民币3400元、治疗费人民币76元,合计骗取人民币3476元,后赃款被王明等人平分。事隔几日,王明等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将陈春驾驶的拖拉机骗至阜宁县阜城镇一条村级水泥路上,假装被陈春驾驶的拖拉机撞伤,骗取陈春赔偿款人民币4500元,随后王明等人平分赃款。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