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小飞机” 专盗摩托车
作者:杨馗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292
近期,宿豫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苏某、张某、方某盗窃案件,三被告人利用自制的作案工具“小飞机”专门对摩托车下手,两月内盗窃作案18起,涉案价值近10万元。
苏某、张某、方某是老乡,三人相约到宿迁打工,三人中年龄最大的是方某,没有犯罪前科也无劣迹记录,而苏某和张某则是“老手”,苏某曾因盗窃犯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而张某两次因妨碍公务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一次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6月的一天三人又聚到一起商量着怎么可以赚大钱、发大财,由于做生意需要投资,三人一直无业没有收入来源,苏某又想起了老本行---盗窃,这个几乎无成本投入即可有丰厚回报的“生意”。三人通过网络以及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竟然摸索着最终发明了专门用于盗窃摩托车的作案工具,取名“小飞机”,有了这个得力助手,三人开始了近似疯狂的作案。同年6月的一天夜里,三人来到宿豫区某小区内,利用“小飞机”成功盗得摩托车一辆,随后又利用同一手段盗得两辆摩托车,三人一夜之间盗窃三起,盗得三辆摩托车。在之后的一月内,三人行动四次,成功作案15起,盗得15辆摩托车。最终该团伙难逃法网,被相继抓获归案。
宿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张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