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了外遇,妻子和儿子四处借款,以丈夫的名义向第三者支付了24万元的“分手费”,希望换来两人断绝联系,但不久,家人就发现,二人仍然像往常一样往来。

 

有了第三者,家人支付巨额“分手费”

 

50岁的王国良与陈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王国良的妻子周娜以及儿子王晓东发现后,考虑到离婚对家庭影响较大,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希望王国良与陈丽断绝往来。

 

20135月,19岁的王晓东及家人筹集24万元人民币,约到陈丽,以王国良的名义表示希望分手,并愿意支付24万元分手费。在现场,陈丽写下纸条:“今给本人24万元,从今以后一刀两断,决不往来,再有往来天打雷劈”。此外,陈丽还写了收条,收条上加了一句“再有往来24万元退回”。

 

两人仍交往,家人希望要回“分手费”

 

不久,家人就发现王国良与陈丽并未断绝往来。20137月的一天,失望与痛心的王晓东和家人来到陈丽家理论,要陈丽遵守约定与王国良分手。双方激烈争吵,王晓东一怒之下把陈丽的房门砸坏了。警方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经派出所调解,陈丽向王晓东写下欠条一份:“今欠王晓东24万元,于本月还清”。王晓东写下承诺书,同意赔偿因自己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但事后陈丽并没有按欠条支付,王晓东就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王晓东认为,原告及母亲为了使父亲与陈丽断绝往来,东挪西借凑了24万元给陈丽。陈丽也写下了不再与王国良往来的承诺。但钱到手不久,陈丽仍与王国良继续往来,并用这笔钱购买了一套房屋。为此,原告及其家属四处寻找陈丽及王国良,想要回这24万元,就有陈丽在派出所写下欠条这事。原告为此起诉到来院,要求陈丽返还人民币24万元。

 

被告陈丽则认为,这24万元是由王国良付给自己的,是赠与行为,赠与本身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王国良之前的行为确实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但是王国良为了断绝这样的不正当关系,心甘情愿地补偿被告,并且已经履行给付义务。24万元是王国良给被告的,欠条是在原告威胁下写的,原告不是适格的主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收受“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应返还

 

王国良已有配偶,他与陈丽之间的同居关系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有违公序良俗,“分手费”也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不应得到支持。退一步来说,即便该“分手费”的给付构成赠与,陈丽收取的24万元,也是由王晓东以家庭的名义筹集的,是为了断绝其与王国良的不正当关系,故应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而事实上陈丽与王国良未断绝往来,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原告王晓东向被告陈丽讨款的过程中发生争执,陈丽在派出所向王晓东出具了欠条,表示欠王晓东24万元,实为同意返还24万元。该欠条是陈丽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其承诺再有往来24万元退回,可相互印证。

 

常熟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依法判决陈丽返还王晓东人民币24万元。

 

法官提醒:“分手费”无法拯救家庭,婚姻还需双方用心经营

 

本不阔绰的家人为了维持完整的家庭,而代出轨一方向第三者支付巨额补偿,并要求第三者与发生过出轨行为的家人忠于家庭的并不多见。结合近年来审理的数起涉及类似情形的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家人支付了所谓的补偿款,却换不来出轨一方与第三者的真正分手。因此,法院也提醒善意的家人,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分手费”并不能从根本上拯救家庭,婚姻的维系还需靠双方用心经营。(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