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少购房者购入房屋后将其空置,所有权人在接收房屋时都会注意到要对房屋进行验收,而在接收房屋后应对房屋尽到妥善管理、注意义务则被很多人所忽视。如果对房屋未尽验收、管理、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房屋所有权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邹某与林某系某小区相邻业主。邹某住五楼,林某住七楼。邹某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完毕后,于2011年上半年入住房屋。林某于2010年领取了他的房屋钥匙,从20123年初开始装修。201112月的一天,邹某发现他们家房屋内电路跳闸停电,经维修和检测,发现是因为渗漏水导致电线受潮引起,而渗水可能来自于林某房屋内。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林某迅速赶到小区,打开房屋大门,发现房屋内已是一片汪洋。在迅速清理积水后,发现房屋卫生间内的水管上没有堵头,打开户外给水管道阀门,水即从水管中流入室内。因而造成邹某房屋内地板、门套、踢脚线等因水腐蚀受损。为此,邹某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原告邹某认为因被告林某的房屋漏水给其财产造成损失,所以林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某认为,发生漏水时,其房屋内尚未有人入住,也无法确定是谁拿走了水管闷头;室外给水管道阀门也不是自己打开的,而是其他人打开了被告家的给水管道阀门。所以被告林某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成立,被告应当对漏水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庭根据损失的评估结论,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邹某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发生漏水事件时被告林某虽尚未入住,但其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相关设施进行必要验收。接收房屋后,被告林某对该房屋应具有妥善的管理、注意义务。因房屋室内水管没有闷头,而造成漏水事件,系被告林某未能对该房屋尽到验收和妥善管理、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对该房屋内发生漏水具有过错;被告房屋内的积水渗漏到了原告邹某房屋内;渗漏水的腐蚀造成了原告相应财产的损坏;原告财产的损坏与漏水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成立,被告应当对漏水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后将房屋空置的,这就要求购房人在接收房屋时应当认真验收相关设施,尽早发现、解决瑕疵;同时,购房人也应当经常检查房屋,充分尽到管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