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苗某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将同在机动车道步行的行人陈某撞伤,最终被却认定为八级伤残。经法院调解,苗某同意共计支付陈某各项损失196000元。

 

今年三月初的一天早上,在某公司车间工作的苗某上完夜班后,骑上电动车急匆匆往家赶。由于回家心切,苗某便不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而是到了车辆较少的机动车道上,看到这路有三个车道而车辆也相对较少,他就在最靠边上的一条机动车道加速行驶。突然,前面有机动车在变道,他急忙将电动车转向路边,准备紧贴绿化带前行。此时在同一机动车道步行的陈某也因躲避机动车在贴近路边的位置同向行驶。忙不迭的苗某一下将陈某撞倒,并使其摔在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割的绿化带上。陈某被急事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因为头磕在了绿化带上,伤及脑部,最终被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苗某在机动车道骑电动车且未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陈某作为行人在机动车道步行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故法官依法认定苗某承担总损失的70%,陈某承担总损失的30%。经法官调解,苗某同意共计支付陈某196000元。苗某的车辆是电动车也并非机动车,没有保险,因此这些钱都必须由苗某支付。这对身为普通打工族的苗某来说是无比巨大的经济负担,但面对给陈某及家人带来的伤害,他决定倾尽全家之力来赔偿陈某。截至庭审时他已经垫付了医药费60000元,剩余的136000元于两个月内支付原告。

 

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该法并未对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做出规定,但应参照该法第76条非机动车事故根据双方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在行驶过程中时刻观察周围路况,保障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