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孝不能不讲理 打伤别人害自己
作者:弘法 姚燕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次数:358
母亲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儿子听说后不等交警处理,不分青红皂白将对方驾驶员暴打一顿,结果造成驾驶员脑外伤综合征、全身多处软组织损,泗洪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基耀赔偿原告石军功各项经济损失10616.86元。
原告石军功是泗洪县公交公司一名司机,
在开庭审理时自知理亏的刘基耀未答辩。
法庭经审理查明,
泗洪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基耀因其母亲与原告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故殴打原告,处理纠纷方式不当,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伤情及医院医嘱,原告主张医药费2749.73元、误工费3665.8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5元/天标准,依法认定10天,计150元。原告损失合计 10616.86元。故被告刘基耀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616.86元。据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