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儿子听说后不等交警处理,不分青红皂白将对方驾驶员暴打一顿,结果造成驾驶员脑外伤综合征、全身多处软组织损,泗洪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刘基耀赔偿原告石军功各项经济损失10616.86元。

 

原告石军功是泗洪县公交公司一名司机,2013112712许,原告驾驶107路公交车在泗洪县青阳镇红利来大市场北门附近转弯时与骑电动车的夏阳羽发生刮擦,正在等候交警处理的时候,夏阳羽的儿子刘基耀闻讯赶到事故现场,听说母亲是被驾驶员开车撞倒的,刘基耀不容分说对石军功头部和身体拳打脚踢进行殴打,至石军功当场倒地,后原告被送往泗洪县某医院医治。

 

在开庭审理时自知理亏的刘基耀未答辩。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3112712许,在泗洪县青阳镇红利来大市场北门附近,原告驾驶107路公交车转弯时与走反道骑电动车的夏阳羽相碰,后夏阳羽儿子刘基耀到场对原告石军功进行殴打,原告头部被击打一拳,身上被踢数脚。后原告被送往泗洪县某医院医治,诊断为脑外伤综合征、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在泗洪县某医院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6201.06元,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原告在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2749.73元。后与被告刘基耀协商赔偿未果,现要求判令被告刘基耀赔偿原告医药费2749.73元、误工费40*2749.73/30天)=3665.8元、护理费10*50/=500元、营养费10*10/=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18/=180元,合计10646.86元。

 

泗洪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基耀因其母亲与原告驾驶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故殴打原告,处理纠纷方式不当,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伤情及医院医嘱,原告主张医药费2749.73元、误工费3665.8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5/天标准,依法认定10天,计150元。原告损失合计 10616.86元。故被告刘基耀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616.86元。据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