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711时许,被告人严成建在某经济开发区工地内驾驶苏LK54xx号重型自卸货车接收挖土机倒土期间,被害人任某某从苏LK54xx号重型自卸汽车驾驶室内拿出钳子帮助被告人严成建修理该车底部故障。被告人严成建在车辆接土完毕后,因疏忽大意,忘记提醒正在为其修理车辆故障的被害人任某某离开,未在确认安全后驾车起步,致被害人任某某当场被碾轧致死。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系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日,被告人严成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以后,被告人严成建所属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严成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成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成建在厂区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通行,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成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所属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严成建也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