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销售假药,于2004930被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8992.5元,没收假药109瓶。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410被宿城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现又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再次收监。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以被告人杜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被告人杜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068月至20119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在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每瓶10-12元不等的价格,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自制的“特效止咳平喘灵”和“复方关节炎胶囊”两种药,累计购买药品金额人民币122800元。被告人杜某明知该药品系非法生产,仍然以12-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