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常务工人员苏某伙同工友徐某等人,专盯有特殊经营活动可能的理发店、按摩店,并以涉嫌嫖娼要报警要挟从店内走出的男士,先后两次成功索得现金7000余元。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3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苏某与徐某一起来到某理发店附近,静待“猎物”上钩。

 

后据苏某交代,他们总是先在那些看起来涉及特殊经营活动的理发店门口等待,锁定最有可能“上钩”的男性目标。在该男子消费完毕离开该店后将其半路拦截,吓唬他要报警,在男人害怕之后就开始敲诈勒索他的钱。

 

当天上午,苏某与徐某的目标是一个理着平头的中年男人。在该男子离开理发店后,苏某与徐某驾驶电动车将男子拦下,以报警要挟该男子,并最终成功索得3000元现金。

 

案发后,苏某逃亡河南老家。201343,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苏某实施网上追讨。同年122,苏某至河南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据查,201317,苏某伙同另外五人以同样的方法索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事实上,张某只是误入一按摩店,并未在店内进行任何消费。

 

对于本案,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本案中的被害人若光明磊落行为坦荡,必不会受到苏某等人的敲诈勒索。司法机关严肃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震慑作用,但同时也需要广大社会公众修缮自我,在自身远离违法犯罪的同时勇敢地对这些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