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欠债的老赖,胡某可谓费劲脑汁,找了很长时间没有找到欠债的老赖,最终发现后叫上儿子找了一帮人,将老赖控制住让其还钱,结果钱没有要回,父子俩及儿子的朋友为此还被判了刑。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夏某等五人拘役三到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到一年。

 

2013418下午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为向吴某讨要欠款,驾驶苏NNR***号桑塔纳轿车带领胡某、董某、李某在宿迁市宿城区仓集镇六里棚村村委会南侧南北走向的土路上,拦下被害人吴某乘坐的轿车,对吴某进行殴打将其强行带走。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持电棍电击吴某多下。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将吴某带至江苏省泗洪县重岗镇公墓区附近,让其电话联系他人筹钱。胡某又联系被告人夏某和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到场对吴某进行看管,王某到场后用脚踹吴某一下。后因吴某未能筹到钱,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将其带至一水塘边逼迫其跪地,被告人夏某和王某、董某、李某等人持木棍对吴某进行恐吓。当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吴某带至泗洪县一宾馆内,交由胡某、王某、董某、李某和被告人夏某等人看管,被告人夏某约1小时后离开。次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吴某带走联系还款事宜,直至当日11时许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于2013510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夏某、胡某、董某、李某、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夏某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胡某、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董某、李某、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认罪悔罪,经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