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欠债人索要工程款,采取昼夜看管不给钱不让出门的办法,导致欠债人跳窗逃跑时从楼上摔下受伤。328,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何彦光、朱长胜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唐成欠冯维工程款协商不成,双方于2013622,到派出所处理工程款问题。后冯维(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自己欠其工程款未结算的何彦光、朱长胜等人到派出所帮自己向唐成索要工程款,何彦光、朱长胜等人陆续赶到派出所。至2013623凌晨,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协商未果,即离开派出所。而冯维等人表示“唐成到哪里,我们就到哪里”。后来,唐成及其家属卢英到沭阳县家苑宾馆开房间住宿;冯维、何彦光、朱长胜等人也跟随唐成到家苑宾馆,并在唐成房间隔壁开房间住宿。之后,冯维安排何彦光、朱长胜等人在该酒店三楼轮流看管唐成,并要求“把人看好,如果人跑了,谁值班谁负责。如果唐成要走,钱不给不能让唐成走”。何彦光、朱长胜即将房间内椅子搬出,坐在走廊里看着唐成所在房间。期间,何彦光将一瓶矿泉水放在唐成所在房间门把手上,防止唐成走掉。至24日凌晨,唐成欲利用所住房间外空调外机逃离酒店,但因空调外机未能承受其重量,致其从该酒店三楼摔下受伤。经鉴定,唐成胸腹部损伤致休克构成重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受害人对何彦光、朱长胜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彦光、朱长胜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彦光、朱长胜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彦光、朱长胜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告人何彦光、朱长胜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