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普的名义办野生动物展览,却不知没有正规手续的经营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20138月,胡某和几个朋友在吃饭时聊天,讨论起一起投资做点小生意。胡某想起有个经营动物展览的朋友李某准备把生意转手,展品都是现成的,证照也齐全,可以直接接手继续经营。这个提议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5人共同出资8万元,向李某买来蜂猴、蟒蛇、绿海龟、暹罗鳄等动物,并索要了李某的经营执照、动物驯养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以李某原来所注册经营的展览中心加盟商的名义准备活动。

 

胡某等人向李某学了一些简单的动物喂养方法,并从网上自学了那些动物的相关知识,制作成科普知识展板。准备就绪后,几人进行了简单的分工,由胡某负责动物的管理,张某负责联系运输,王某负责联系场地,钱某和丁某(两人均另处)则负责管理账目和印制宣传单。

 

胡某策划的动物展览第一站是莆田,联系好场地后,他们到物流中转站雇用货车将动物运到目的地,然后开始招揽人气。几人分别至学校、图书馆、体育馆附近向师生和家长散发宣传单,“我们有很多平时看不到的动物,可以增加小朋友的知识,提高他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许多家长以为是公益的科普知识展,纷纷带着孩子前去参观,却被收取了每人10元的门票。一段时间后,他们又在仙游等地用同样的方法举办展览,平均每场能赚取几千元。

 

2013921,胡某等人雇货车运送动物前往金湖的途中,货车司机要求押车的张某出示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却被一再推拖,司机遂把车停在无锡某停车场并报警,张某和一车野生动物被查获,之后胡某和王某主动投案。经林业部门鉴定,这批动物中的蟒和蜂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绿海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暹罗鳄、高冠变色龙和黄头庙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物种。

 

庭审中,胡某辩称,他们经营动物展览是科普宣传,并没有伤害野生动物,反而能够教育学生保护动物,不能算是违法犯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王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胡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