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买房父母还贷,离婚分割房归何处?
作者:许廷廷 发布时间:2014-04-01 浏览次数:695
刘老汉的儿子儿媳闹离婚,经过百般劝和无法奏效,刘老汉眼看老两口为儿子还贷的房子要面临分割,不得不来到昆山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分割房屋份额。
2010年的8月份,刘老汉的儿媳李娜以购买昆山一套商品房为由向两位老人借款10万元,二老遂将10万元现金交给李娜。刘勇事后得知该情况与李娜大吵一架,并逼迫李娜向自己的父母写下一张借条。时隔不久,李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缓和家庭矛盾,两老人决定将10万元借款作为与小俩口共同购买新房的出资款,并按照儿子儿媳购房协议内容作为共同抵押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贷款抵押合同,李娜遂撤回离婚诉讼。然而,眼看交房还贷之日临近,二人又为离婚争吵不休,也都不过问新房事宜,两位老人无奈只好用退休工资帮忙还贷,虽然经济紧张,但只要能维持家庭稳定老人也忍了。2012年6月份,李娜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后二人又为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这时,两位老人不得不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又还贷近三年,小两口从未过问,房屋凭啥给他们分割了?于是二老将刘勇、李娜告上法庭请求分割房屋。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但原被告各自的出资有所不同,根据共同共有的性质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今后的履行能力,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两位老人所有,原告将刘勇、李娜支付的首付款返还给两人,案件就此了结。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本案中的涉案房屋是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由家人约定共同共有的,而被告李勇与被告李娜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允许分割该房屋。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应以有利于权利人的生活、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及不损害财产效用为原则。考虑到权利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以及履行能力等情况,两位老人愿意继续支付房款且老人在该房屋中投入资金比例最大,故依法判决房屋归两老人所有,并由老人给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