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景观河的过道上平时都是有玻璃的,那天他们在清理河道,没有盖上,也未放警示标志。我一不小心就掉了下去。”近日,失足落水的杨女士将当时清理河道的物业公司告上了崇安法院,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法官调解,物业公司赔偿杨女士3.5万元。
2013年1月,杨女士在城区的步行街购物。当日步行街内的一条景观河正在清理,过道上原本覆盖着的玻璃被物业公司搬开,而周围没有放置任何警示牌。杨女士从一家商店出来,没有留神,一脚踩空,掉入了景观河内。跌倒后的杨女士立即感到背部传来巨痛,站不起来。
经诊断,杨女士左侧的第11根肋骨折,左肾挫伤,左肾包膜下水肿。杨女士不得不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1.8万元。期间,物业公司支付杨女士1万元,其余款项,双方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杨女士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3.5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对鉴定报告中杨女士所受伤害与本次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异议。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该案中,由于物业公司的疏忽,没有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物业公司同意赔偿杨女士的损失。除去之前已经支付的1万元,物业公司还需另行支付2.5万元,诉讼费由杨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