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摔倒受伤 超市被判赔8万多
作者:俞惠初、马俐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339
顾客在超市购物时摔倒受伤,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被告某超市被判承担主要责任,须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超市内二楼服务区域存在台阶,而超市未在通往台阶的过道处放置警示标志,提示购物者小心通过,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提示与注意义务。由于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陈老太的损害负有较大的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陈老太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购物过程中,应对购物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尽到自我保护义务,事发时,陈老太在已经通过一侧台阶的情况下,由于自身疏忽,而在另一侧台阶下摔倒,对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过错,对此可减轻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由某超市对陈老太的受伤损失承担60%责任,折算下来,某超市应赔偿陈老太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官提醒: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须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人,对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有义务作出提示,在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加强监管,避免顾客可能出现的人身意外,否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