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人因品而优,法官因廉而正
作者:杭宇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次数:2654
北宋学者周敦颐在其名篇《爱莲说》中写道:“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确,莲花正是因其不染污泥之洁而为世人尊崇。
清代扬州八怪之郑板桥则于《竹石》一诗中咏叹道:“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不错,竹正是因其坚韧不催的气节而品质高雅。
莲因洁而尊,竹因节而雅,人何尝不是如此?我们口耳相传、心生敬意的每一位优秀的人物哪一个缺少高洁的品质?我们唾骂、摒弃的任何一个糟粕典型哪一个不是道德败坏、人格沦丧?因此,修德当学莲竹,为人当先立品。
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给自己塑造优良的品格是前提、是原则,而当我们把这条必须牢牢坚守的底线具体描划出来的时候就会发现它表现为“廉洁“二字。
廉是公义起点的发令枪。司法是实现公义的赛场。既然是赛场,那么就需要一把所有参赛人员和观众都能听到指令的发令枪,廉洁正是扮演了这样的角色。缺少了这把发令枪,人们心中的公义期待无所依托,心理上难免躁动不安,行动上只会手足无措。在跑向终点的过程中各种花招、阴招层出不穷,人们之间的利益博弈变得更加剧烈且面临失控的危险。即使在比赛结果出来之后,各种怀疑的目光、质疑的声音始终消散不去。人的趋利本性将会促使其寻求司法之外的途径来使纠纷得到他们认为的“真正”解决。而当一把廉洁之枪发出振聋发聩的指令之后,无论是法庭内外激烈交锋的当事人,还是围观的舆论媒体、人民群众都能够安下心来,静待公义获得最终的胜利。
廉是公信力量的砥砺石。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 、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 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 、情 感 、态度 、情绪 、兴趣 、期望和信念等。公信力是一把锋利的宝剑,它能够刺穿因诸多利益纠葛而使真相变得模糊不清的事件之上的重重迷雾。但是这把宝剑并不是永葆锋利的,需要时常地砥砺它。廉洁就是这么一块砥砺石。用廉洁之石打磨的公信力之剑,变得无坚不摧。不但能够抗住美食、美色的香雾,还能刺穿它,搅散驱尽腐浊的尘埃,昂然立于世间,立信于人,得心于民。反正,倘若失了廉洁二字,寻司法权力之“租”,利用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法官故意徇私舞弊,知法而不公正裁决,将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廉是公心跳动的起搏器。“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那些堕落的腐败分子虽然活着却已经死了,是因为他们失去了一颗正常跳动的为国为民的公心。司法乃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掌握司法资源、运作司法制度的人员躯体内的那颗公心一旦停止不动,司法制度便成为毫无生气的躯壳,成为别有用心之人谋得个人私利的工具,公平、正义将荡然无存。但若能有廉洁二字傍身,便似一部的起搏器,唤醒司法人员胸中的公平、公正之心,还司法身躯一个堂堂正正的人的身份。
廉洁清正对于法官来说,既是一项基本要求、一项政治责任,也是一种思想意识、一种司法行为,更是毕生的人生追求。一名真正的法官,必然是从内心深处崇尚廉洁、耻鄙贪婪。用廉洁来诠释公正,让身上的天平永不倾斜。用廉洁来匡扶正义,让手中的法锤永响正义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