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利买卖冒牌货 案发判刑又罚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3-28 浏览次数:287
2012年8月,镇江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获得一笔河北承德某有限公司的订单,由镇江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为承德某有限公司供应9台配电柜,约定要求使用“正泰”牌断路器。后镇江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将该业务交予被告人徐新发加工生产。徐新发为牟取非法利益,以45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浙江乐清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9台假冒“正泰”牌断路器安装在配电柜中,以7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镇江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发后,假冒“正泰”牌断路器已被扣押,被告人徐新发退出违法所得27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徐新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2、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正泰”牌断路器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新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新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新发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落实帮教、监管措施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徐新发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