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年轻人与老人之间发生一些摩擦和矛盾时,作为年轻人就应该高姿态谦让,要有包容之心。可现实生活中,在与老人发生矛盾时,不够冷静,大动干戈,甚至拳脚相加,置社会公道和法律于不顾。本案中的被告人汪勇,作为一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驾驶机动车与老人争道,不但不礼让行人,反而出手伤人,致使老人受轻伤的严重后果,伤人又害已,受到法律的处罚,罪有应得。

 

201389上午9时许,被告人汪勇驾车途经泰州市海陵区东进小区菜场南边小路时,适逢附近居民买菜高峰期,因而来往人员较多,该路段人流量大,交通相对拥堵。家住附近年过七旬任宏老人也刚好买菜回家,手推电动车经过此路段与汪勇迎面相遇,汪勇不停地鸣车喇叭,催促其让路,因路窄人多,任宏老人一时无法避让,汪勇认为其故意堵住其去路,在车上与任宏发生争执,正当双方相持不下的时候,汪勇自感被一个老头挡住了路,很没面子,怒火中烧,汪勇遂下车,冲任宏老人大吵大吼,同时顺手猛掀任宏老人左脸一记耳光,当场打飞老人的眼镜,当周围群众指责汪勇的粗暴行为时,汪勇用言语相恫吓,威胁周围群众不要多管闲事,否则也要挨打,其气焰十分嚣张。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迅速处警,将汪勇当场抓获。任宏老人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案发后,汪勇自感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任宏老人造成了很大伤害,主动赔偿了任宏老人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同时向任宏老人当面赔礼道歉,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勇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汪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庭后,笔者在与被告人汪勇交谈时得知,汪勇以此事感到非常后悔,都是自己遇事不冷静造成的,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处理矛盾,以暴力方式来解决纠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伤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也将自己置于涉嫌犯罪的境地,汪勇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根源,表示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遇事要冷静,做到知法守法,谨言慎行,做对社会有益的事。(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