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人办糊涂事!张某在欠条上随意签字,确认将工程上的欠款合并在自己个人名下,被告上法庭后追悔莫及。近日,东台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张某给付欠款9000余元。

 

刘某诉称,张某在工程上负责楼房土建工程时,向自己购买了五金电器等材料,共欠材料款9000余元,并为此出具欠条一份。自己向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给付欠款。

 

张某辩称,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自己只欠刘某材料款4000余元,另有4000余元是工程上所欠,不应当由自己给付。该合并欠款的欠条是刘某骗自己写下的。另外,自己介绍业务给刘某,刘某答应给自己提成,承诺结算时相应扣减欠款。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工程上负责楼房土建工程的材料购买。几年前,他个人向刘某购买了五金电器等材料共4000余元。同时,工程上又向刘某购买了4000余元的材料。201110月,张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将两部分欠款合并,载明欠刘某9000余元。张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约定于当年年底还清。

 

法院认为,张某辩称欠款中有4000余元材料款非其所欠,不应当给付。但张某合并书写欠款数额为9000余元的欠条的行为应当视为同意将该债务转让给其承担,故对张某的该辩称不予采信。张某辩称刘某承诺相应扣减其为刘某介绍其他业务的提成,并辩称该欠条是刘某骗其所写,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张某的该辩称亦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