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作者:丁明芬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906
审理中,审判人员均确认何某、缪某、金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5%、30%、15%,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亦无争议,但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免赔10%形成两种意见: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负同等责任时,对规定的赔偿数额予以免赔10%,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需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缪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金某相撞后,金某连人带车跌倒在道路并被何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致死,就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因及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当,即何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缪某与金某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本案审判人员均认可的何某、缪某、金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5%、30%、15%,该比例是指三人在赔偿数额分割中的比例承担,并不是指的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三、缪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负同等责任,该责任指的是事故责任分担中缪某负同等责任。
四、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缪某与金某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两人对事故的发生责任是没有大小之分的,亦即缪某在其与金某的交通事故中是负有同等责任的。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予免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