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27,缪某驾驶微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车辆左前角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金某相撞后,金某连人带车跌倒在道路上,被由西向东行驶的何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致金某死亡,何某驾车逃逸。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何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缪某、金某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缪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时,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10%。何某所驾驶的出租车系某运输集团的车辆,该集团为何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如肇事车辆驾驶员事故后逃逸,则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

 

审理中,审判人员均确认何某、缪某、金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5%30%15%,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亦无争议,但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免赔10%形成两种意见: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负同等责任时,对规定的赔偿数额予以免赔10%,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需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缪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金某相撞后,金某连人带车跌倒在道路并被何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致死,就该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因及责任,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当,即何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缪某与金某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本案审判人员均认可的何某、缪某、金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5%30%15%,该比例是指三人在赔偿数额分割中的比例承担,并不是指的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三、缪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负同等责任,该责任指的是事故责任分担中缪某负同等责任。

 

四、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确定缪某与金某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两人对事故的发生责任是没有大小之分的,亦即缪某在其与金某的交通事故中是负有同等责任的。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予免赔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