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酿惨剧 积极赔偿获缓刑
作者:陈中秀 发布时间:2014-03-26 浏览次数:314
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船。可有人偏偏过于自信,疏忽大意酿惨剧。近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的一天下午,63岁的被告人金某驾驶满载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在建湖县某镇一过渡桥上桥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吴某在车后,仍自信地驾驶着自重较大的三轮车往坡度大的过渡桥上冲。由于金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动力不足、刹车失灵,车身在冲桥的过程中往后倒退,站在三轮车后侧的吴某无法避让被撞倒在地,在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随后,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金某提起公诉。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过渡桥坡度大、路面窄、车身重、被害人站在车子后面,应当预见其驾驶的车辆后滑会发生撞到人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事实及其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金某作出上述判决。